68-1如何办理签证?
我国对于外国人的入境、出境、过境问题,实行签证制度,外国人一般都需要办理签证,经主管机关査明和确认身份无讹,说明申请入境、过境、出境的目的、事由正当,并经审核许可,才可以发给签证,并凭此签证入境、出境、过境我国国境。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必须亲自到所在国或者途径国的我国签证机关申办,驻外使馆,领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都是签发签证的机关。
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按照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公务往来的国家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供国外的健康证明,与申请入境、过境、出境的理由、事由有关的证明文件。外国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办理普通签证应当提供的材料是: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代替护照的证件;与在中国旅行、居留有关的证明和材料。旅游,可以旅行社出具的有关证明代替;探亲,可以出示中国亲属的身份证件以及亲属关系的证明;处理私人事务,应当出示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申请特殊签证应当提供办理特殊签证的相关材料:申请外交签证和礼遇签证,应当出示中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函件;申请公务签证,应当出示中国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函件;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外签证机关不予签发签证:(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五)不能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相应材料的;(六)违反本法规定申请签证被拒绝签证尚在不准入境期限内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对不准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有权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