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法律上有效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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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用人单位发offer的当日,劳动者尚未接到offer的,劳动合同不成立;但在用人单位发出offer 3日内,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则视为默认约定,劳动合同成立。(注:此处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offer) 对于用人单位发出的Offer是否生效,关键要看两个时间点:

1、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一般情况,用人单位自发出offer之日起至不超过20日,该offer即发生法律效力。但2017年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 offer 之日起满30日 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 已 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offers”并非其真实的招聘或录用打算,而是基于某种其他原因(如规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而临时发放,且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该 “offer”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对于用人单位未经慎重考虑随意发放“offer”导致合同无法成立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性事项,劳动者必须遵循,否则可能承担相应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发布 的“offer”,对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报酬及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纳、劳动纪律等基本事项作出约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因此即使出现上述“offer”不能的情况,劳动者也不能当然地全部免责。因为: 1.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罚款等处罚。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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