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香港探亲签证?
1.在内地申请赴港团聚签注 内地居民如属下列情况,可前往所属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a) 居住在广东省内, 未满十六周岁的; b) 配偶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 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即“港人港养"子女); c) 父母均不在香港或者移民外国,而须受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监护的未婚儿童; d) 继父或母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已抚养教育至十二岁的继子女(即"港人港养”子女); e) 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在香港定居且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员,需由香港同胞子女照顾的老人。
2.申请方式及手续 从2005年6月7日起,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有: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1份,48×33毫米,可到受理申请机关领取,也可从公安出入境网站下载;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持有有效护照的,提交原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未满14周岁儿童的,须交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出生证明,由监护人代为申请交验双方户籍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还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工作的亲属,须交验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配偶为外国人者还需交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被探望者在香港或澳门合法居留的证明: 在港人士提供香港出入境处的入境事由为"团聚"的有效进入许可证明原件和身份ID复印件 (可在香港移民局www.immd.gov.hk查询该人士是否拥有团聚类香港居民资格) * 探亲者的亲友必须在香港定居或工作才可以申请探亲。 如果是在深圳居住的人士,请携带深户暂住证(居住证)到所属区的派出所开据亲属关系证明信。
3.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内地居民往来港澳证件每本收费人民币100元,一次有效期为一个月;多次有效期内往返港澳地区的,每证200元,从第4次开始每次签发费用为300元,有效期为三个月,一年内不限次数往来自来港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