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了社保如何提取?
1.出国(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2.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非本地户籍的职工可自愿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本地户籍职工可自愿申请全额提取或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账户余额需留存百元以下金额)。
3.出国(境)留学的,可在回国(入境)时或毕业后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
4.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大于退休年龄)的,也可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以上四种情况提取无需提供原单位证明。 还有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申请提取:
1.退休的;
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失业且连续缴纳公积金满一年的。 这几种情况的提取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需要的资料: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2、《养老保险手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送达回执》、《异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二张;4、本人银行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开就业地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手续,经确认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凭《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地(指省、市、县,下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3、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生成并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基金划转。
5、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如新就业地没有户籍的,应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地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