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房可以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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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租”是指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而不是以当前市场价格为准。 2.对于“欠租”数额的认定,应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加以确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内的租金金额及支付期限、方式,则承租人未支付的款项,就是“欠付的租金”。

3.“欠付的租金”包括已经届满但尚未支付的租金和尚未到期的租金。 对于前者,法院可在判决中直接判令被告限期清偿;对于后者,因属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租金,原告现在请求法院保护,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4.在判断房屋承租人是否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以承租人存在迟延履行为必要条件;

(2)出租人只有请求给付租金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决定或者同意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即使双方协议变更了租赁期限,亦不能得出承租人享有延期支付租金的抗辩权的结论;

(3)承租人关于出租人在收回房屋同时应付清租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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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只要被执行人是该房产的权利人,无论该房产是否属于移民房,都可以予以依法执行。对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完毕的移民房,待房屋产权登记后予以查封,对已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直接予以查封。

为了尊重和保护移民户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对移民房执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对已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的移民户的移民房实施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时,应当向当地移民管理部门及房屋所属的房管部门调查了解该房屋是否属于移民房以及该移民房的所有权移有无争议等事实。

2、在对移民房实施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时,原则上应当保留移民户的居住权。如果被执行人系该房地产权利人唯一或共同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分别进行变价。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共同居住权人的,应当保留共有权人、共同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对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分别进行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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