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房可以执行吗?
1.“欠租”是指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而不是以当前市场价格为准。 2.对于“欠租”数额的认定,应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加以确定;如果合同未明确约定期限内的租金金额及支付期限、方式,则承租人未支付的款项,就是“欠付的租金”。
3.“欠付的租金”包括已经届满但尚未支付的租金和尚未到期的租金。 对于前者,法院可在判决中直接判令被告限期清偿;对于后者,因属于未来可能发生的租金,原告现在请求法院保护,不符合民事诉讼“起诉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4.在判断房屋承租人是否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认定是否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以承租人存在迟延履行为必要条件;
(2)出租人只有请求给付租金的权利,而没有任何决定或者同意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即使双方协议变更了租赁期限,亦不能得出承租人享有延期支付租金的抗辩权的结论;
(3)承租人关于出租人在收回房屋同时应付清租金的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