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留签证有什么用?
在香港,签证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出入一国国境的通行文件,它实际上是香港特区政府证明申请人以某种方式合法在香港停留的证明,类似于内地的户口。比如“居民签证”就相当于有人了香港特区的永久户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有港籍”。签证的“签”是指英国统治香港时,在港英政府的文件上签字的“签字”的“签”,而“证”则是证明的意思,因此“签证”合在一起,就是签字证明的意思。
需要进行签证申请的外国人分为两大类,就是来港定居者和来港非定居者。香港永久居民的夫/妇(包括同性配偶)及十八岁以下的子女(统称受养人)在取得入境事务处批准来港定居后,如果仍然持有非永久性居民签证,需要在逗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将其签证更换为“居留-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签证。
“非定居”人员包括以就业、培训、学习、参加课程、考察或其它活动为目的临时来港人员。他们可以根据在香港的停留期限申请签证,签证主要分为“入境时带签证”、3个月“访客签证”和“延期停留”(最长6个月有效)这几种。
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担保人申请其家属前往香港定居,必须获得入境处同意(包括在“受养人”来港之前和之后),才可以申请香港特区的“永久居民签证”。入境处作出相关批准和同意的准则主要根据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条例》下的相关条件。
除了以上两大类人员外,有些可以无限制在香港逗留但没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人员,如在中国其他地区有居留权的中国港澳通行证持有者等,也可以申请香港的“签证”,以方便他们在港停留时向外界出示合法在香港停留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