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1签证如何办理?
L-1非移民签证是美国政府发放给跨国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来美国分公司或子公司工作的签证,持此类签证者可以在美工作一年;可再续签两次,总共三年; L-1签证申请者在美国的工作必须是由母公司在美国设立的公司进行,不能挂靠在母公司美国之外的分公司进行操作。 申请人必须是母公司派驻美国子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 其身份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分厂长等高级人员或者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职员。
申请人的职务必须为母公司和美国的公司所共同认可,即必须在母公司有相当稳定的职位和一定的工作年限,并在美国子公司成立之后才能到美国就职。 在申请人所属行业领域中,其学历和经验水平必须达到该行业的平均条件标准以上,且必须得到同行及主管当局的认可。 L-1A 签证是适用于母公司外派赴美经营分支机构的经理和高管人员的临时性非移民签证类别。被派遣到美国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包括董事长、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管、总审计师、行政总管和技术总监等。
L-1B 是针对技术人员的临时签证类型,旨在将母公司中的优秀技术员工转移到美国去继续从事原来工作。根据规定,L-1B签证申请者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以及熟练的专业技能,在母公司中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并且其所从事的岗位须由其所在公司提供书面的职位说明书加以证明。
L-1签证的申请人在提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还要向移民局提供由美国雇主出具的聘请书原件(简称I-129表),此请聘文件详细列出了聘用者的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及现居住地的基本信息,并须注明受聘人将被任命为哪个部门的什么职务,预计在该职位上工作多长时间等内容。还须写明为何要在美国当地雇用此人来担任此职,为什么此人最合适,以及美国公司与海外母公司之间的历史关系等。 I-129表格是《外国工人请愿书》的一种形式,通常用来请求在美国境内或境外的外国人获得在美永久居留权(绿卡)、工作许可或其他非移民身分的资格。这些表格是根据1952年《移民和国籍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并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负责管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