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回国需要签证吗?
1955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草案)》。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文件。 2003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对依法维护和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发挥归侨、侨眷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作出了具体规范。 国家给予归难侨特殊扶持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扶贫安置政策 从五十年代起政府先后将两万多名东南亚归难侨迁回国内集中安置,这些归难侨大多来自缅甸、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家的下层民众或穷人,生活十分困难。为了使他们能够尽快地摆脱贫困过上稳定、富裕的生活,自六十年代以来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人民币对他们进行扶贫安置工作,主要做法是:由国家拨款并动员社会捐助资金,以建房补助的形式帮助他们在适宜于定居的地方修建住房;发给部分生产和生活必需品;根据情况安排他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生产小商品,以及开办各种小型企业;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经营本领等等。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大部分归难侨通过自身不辍的奋斗已经摆脱了困境走上了致富的道路。但是还有少数贫苦的归难侨还生活较为贫困,对此各级政府将继续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二、减免税费 归难侨安置区所在地的政府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减免归难侨各项税费的规定,如免除农业税、牲畜防检疫费、提留公用款、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征个体工商业者和自谋职业者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各类行政性收费;免征归难侨办的各类学校学杂费和归难侨子女入学的借读费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减轻归难侨的负担鼓励他们发展生产。
三、实行低租或免租政策 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为吸引海外侨胞回来发展经济而兴办的归难侨聚居区的安置工作中,当地政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些归难侨聚居地的土地采取了由使用者可长期或永久租用或由使用者自行投资开发的方针;对于归难侨自建自用的住房除按国家规定收取部分费用外都免收地价款和有关手续费;此外还在税收等方面给了这些地区很大的优惠待遇。这种做法既有利于调动海外侨胞兴办产业的积极性又有利于加快当地经济建设步伐。
四、提供就业指导和培训 根据归难侨的实际状况,国家在政策和财力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各种形式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如在沿海和开放城市创办归侨企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建立华侨农场为归难侨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对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又愿意就业的归侨进行技能培训以提高其竞争择业的能力。 目前全国约有40万归难侨在农村,6万余人在国营华侨农场就业,18万人进城镇居住。各地按照“一帮一”或者“多帮一”的方式进行结对帮助,有组织地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这部分人口逐步走上稳定就业之路或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