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日语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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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ふうか),是法律上设定的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主体和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 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

日本《民法》第73条规定了法人的条件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设立法人必须有合法的资金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拥有自己的名称; (二)必须拥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三)必须拥有固定的住所地; (四)必须拥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资金。

同时,法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必须是能够独立参与社会活动的实体; (三)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必须是合法成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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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人是从事非营利的教育事业的社会团体,它以追求教育公益为目的,不得取得成员的分配,也不得进行营利活动。学校在设立时有多种选择,既可以选择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起来开展教育活动,也可以选择营利企业法人组织起来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还可以选择非营利教育法人组织起来开展非营利教育活动。与社会团体法人相比,教育法人专业于开展教育活动,可以免除与教育事业无关的活动对自己的干扰,专注于从事教育事业。与营利企业法人相比,教育法人以非营利性为前提,以追求教育公益为目的,可以免受经济风险,且捐资和学费收入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与社会团体法人和营利企业法人相比,教育法人在用人制度、财政制度和组织制度上有一定的自主性,可以免除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种规制。

学校是社会和公共的知识制度的一部分。在学校设立时选择教育法人这一非营利组织形式,表明学校所从事的教育业务是公共目的事业,学校所拥有的财产为公益财产,对学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着信托责任。尽管教育法人可因开展非营利教育活动和组织营利活动而取得收入,但为了维持和扩大从事非营利教育活动的规模和种类,可以将收入一部分用于扩大自己业务所必需的设施和其他财产,而不能将收入分配给出资人、成员或者理事会,也不得将收入用于满足成员的私人目的。由于教育法人的财产为公益财产,因此,对于教育法人的财产所取得的增值部分的纳税可以享受减免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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