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什么法系?
“法系”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历史地理学上的定义。 世界上各国法律体系的发展有两大路径,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一、什么是大陆法系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石而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事、商事、刑事等法律部门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这些成文法渊源被称为 “法定证据”;与之对应,在没有制定成文法时,法官可以依据先例或者法官的见解来裁判案件,这种审判方式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被称为 “衡平法”或“普通法”。虽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成文法的优劣作为划分标准,但两者并不是完全截然分开的。现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都制定了越来越多的成文法。
二、什么是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法律为代表,其最鲜明的特点是判例法(judicial precedent),即在特定的司法过程中,通过相关案例的判决逐步形成或者充实对某个问题或事项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法律的渊源除了成文法典以外,还包括法院的判例、立法解释、行政指令甚至国际公约等等;这些具有合法地位的法律来源被统称为“法定证据”(positive law);与此相对,那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仅供法官裁判案件时参考的研究成果则被称为“衡平法”( equitable law )。 相对于大陆法系由国家制定和统一执行的法律来说,英美法系更强调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创造性。在涉及同一问题的案件面前,不同的法官可能对案件的定性或处理存在不同意见,但这些意见的分歧最终必须得到统一的解决。为此,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们必须认真研读之前类似案件中的判决。